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淯涵 被告 翁士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淯涵對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28號(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461號),被告翁士欽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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