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31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郁夫 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王郁夫」與原告所提出戶籍謄本所載姓名「 王郁天 」不符,此部分是否為誤繕?如是,請具狀陳明被告正確姓名。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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