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33號上訴人 李文棟
李安國 李連盛 兼共同送達 李西江 代收人被上訴人 李秀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