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52號原告 林芷妤 原告 吳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驃 等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7,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
二、被告黃文驃、 廖汶炫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廖仲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