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3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宗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七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宗能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內應補充「其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之記載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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