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2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慶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3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慶萍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欄第4行「杏仁果1包等物」後,應補充「【價值新臺幣(下同)530元】」,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