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請人 胡詠玫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佳政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更正請求拍賣不動產之附表(附表應表明土地及建物之坐落
地段、地號、所有權人、應有部分比例、面積、建物門牌、建築式樣、樓層及面積等資料,本件聲請狀附表僅記載建物建號,且誤記載於土地部分,另土地部分亦未記載,而有補正及更正之必要)。
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㈣補正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債務人記載之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1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茄荖山││440││87.40│全部│陳佳政│└──┴───┴────┴────┴────┴────────┴─┴─────────┴──────┴──────┘┌────────────────────────────────────────────────────────────────┐│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18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79│玉成路64號│茄荖山段440地│住家用、鋼筋混│一層:34.29、二│陽台:9.19│全部│陳佳政││││││號│凝土造、4層│層:46.8、三層:│││││││││││46.8、四層:34.2│││││││││││9、騎樓:15.75、│││││││││││合計:17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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