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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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謝易陵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范正雄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請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附表㈠(附表應記載請求拍賣土
地及建物之坐落地段、地號、應有部分比例、面積、所有權人)。
㈡補正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應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債務人記載之全部未遮隱資料)。
㈢債務人順達電子有限公司、范正雄僅繳息至民國108年10月
27日、108年11月27日之還款明細資料(有一期為履約,視為全部到期之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1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碧峰││953││80.88│全部│范正雄│└──┴───┴────┴────┴────┴────────┴─┴─────────┴──────┴──────┘┌────────────────────────────────────────────────────────────────┐│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1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256│碧山路981巷1弄│碧峰段953地號│住家用、鋼筋混│一層:47.03、二│陽台:15.92│全部│范正雄│││││2號││凝土造、3層│層:47.03、三層│││││││││││:42.35、合計:1│││││││││││3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