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聲字第5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572號聲請人 羅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08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55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三兄妹DNA確實被集體造假,只要能公正不阿的重新審理並再次鑑定該相關人員的DNA,即能水落石出,也絕對有百分之百的勝算,請接受聲請人抗告與訴訟全部費用的司法救助申請云云,然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復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亦有該基金會民國105年10月11日法扶成字第1050001353號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沈應南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葛雅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