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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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 楊青春 被告 楊鄭粉
楊漢傑 楊文其 楊韻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未陳明土地遭無權占有之面積若干),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請求被告拆除建物之土地面積(在地政機關測量前,暫以原告主張之約略占用土地面積估算),並據以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占用土地面積×占用土地每平方公尺最新公告現值)後,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