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秀英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秀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秀英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