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親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5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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