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15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沈伯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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