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協助車輛過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77號原告 林進明 被告 蔡琮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助車輛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履行將原告起訴狀所附買賣合約書之車輛辦理過戶登記予原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又依原告所提出之買賣合約書原告係以新臺幣(下同)55,000元向被告買受前揭車輛,故本件自當以上開契約之交易金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