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敏亨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敏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敏亨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顏敏亨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賭博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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