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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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
偵字第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玻璃管吸食器一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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