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原告 楊秉鈞
陳怡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鄭猷耀 律師被告 高再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千玲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原告 楊秉鈞
陳怡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鄭猷耀 律師被告 高再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