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51號原告 莊登課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怡伶 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 莊秀滿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99元,惟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又具狀變更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變更後核定為2,844,1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原告僅繳納20,899元,尚不足8,3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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