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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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09號上訴人即原告 尤錦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童貴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200元【計算式:上訴人主張被告全部應給付70萬元-原審判決勝訴之20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