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林鳳蓮
林鳳琴 被告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1,773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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