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錢宏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宏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上開情形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錢宏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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