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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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秋蘭選任辯護人汪玉蓮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秋蘭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曾仁勇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