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51號原告 許碧絨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黃澄子 、 王金榮 、 王美玲 、 王秋華 、 王耀賢 、 王一凱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叁仟玖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