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聲減字第34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衖7號(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詳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所犯之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各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就附表編號二至五之應減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
2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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