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小字第9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東小字第95號

原告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蘭福

訴訟代理人 吳陳俊霖 / 劉國民

被告 賴冠偉

如上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小字第95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俐臻

書記官鄭筑安

通譯許伯宇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壹拾玖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1月17日因病至原

告醫院住院治療,迄今尚積欠原告住院等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

)3萬3,719元未清償,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醫療費用欠款

明細表(本院卷第8頁)為證,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3萬3,71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鄭筑安

法官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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