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坤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坤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廖坤亮因傷害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犯行之罪質分為賭博罪及傷害罪、犯罪時間間隔約
9個月、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附表:受刑人廖坤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日至107年│107年7月27日至107年│││5月15日│9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287號│31515、2690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豐簡字第624號│107年度易字第400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108年7月1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豐簡字第624號│107年度易字第400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2日│108年7月15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5470號│第5470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已執畢)│刑11月(已執畢)│└───────────┴───────────┴───────────┘┌───────────┬───────────┬───────────┐│編號│3││├───────────┼───────────┼───────────┤│罪名│共同犯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66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619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7月31日││├─┼─────────┼───────────┼───────────┤│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6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31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36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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