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003號債權人恆銓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鍚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水硯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水硯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管機關報備證明。
二、提出水硯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最新一任主任委員之當選證明文件及該主任委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