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抗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抗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抗字第4號抗告人即被告 楊建光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865號),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楊建光(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10年8月24日以110年度簡字第28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共2罪;易刑、沒收從略,下同),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該判決正本於110年8月30日以郵寄方式送達至被告住所地(即戶籍地),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同年9月2日將該送達文書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下稱錦和派出所),自寄存送達翌日起算,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上訴期間,自送達效力發生之翌日起算20日,又被告上開送達期間均無在監、在押之情形,則被告遲至110年11月26日始向原審提出上訴狀,顯已逾越期間而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裁定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並未收受本案判決書,且郵局人員並未以短訊或電話通知被告,也未拍照存證,被告懷疑郵局人員將寄存送達之通知誤貼於鄰居之信箱,原審判決書是否有確實送達,並不明確等語(簡抗卷第7-8頁)。
三、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送達文書,除刑事訴訟法第1編第6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37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亦有明文。是依上開寄存送達規定將訴訟文書寄存於寄存送達處所,經10日即發生送達效力,應受送達人究於何時前往領取應送達文書,或實際上未前往領取,於送達之效力並無影響。
四、經查:
㈠、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於110年8月24日以110年度簡字第2865號判決後,判決正本於110年8月30日以郵寄方式寄至被告之住所即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因郵務人員未獲會晤被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於同年9月2日將該送達文書寄存錦和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即被告之住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以為送達等情,有原審送達證書、錦和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寄存日期記載為110年9月2日)在卷可憑(詳見簡字卷第15、27頁)。是無論被告有無前往警局領取文書,自110年9月2日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10年9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不因被告嗣於同年11月25日實際領取判決正本而生影響,被告之上訴期間,即應自送達效力發生之翌日(110年9月13日)起算20日,並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加計在途期間2日,故其上訴期間應於110年10月4日屆滿。又被告自本案判決寄存送達時起至上訴期間屆滿日止,均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簡字卷第31頁),則被告遲至同年11月26日始向原審提出上訴狀,有刑事上訴狀上之原審收狀章章戳日期附卷可憑(簡字卷第23頁),其上訴顯已逾期且無法補正,是原審以被告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為由,裁定駁回其上訴,於法並無不符。
㈡、至被告雖以前詞指謫上開寄存送達程序不合法,然依卷附送達證書送達方法所載,郵務人員有在「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欄勾選該事由,並就該文書送達方法:「寄存於下列之一處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以及「另一份置存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於錦和派出所」等處勾選。該文書是由與本案無利害關係之郵務人員寄送,並就執行送達郵件業務上應通常紀錄製作之送達證書填載,則除有顯不可信情況下,當可推定為真實可信,則被告或因上訴已經逾期,為了自身利益,以前詞空言指謫郵務人員未確實依寄存送達規定為之等情,並未反證以證明上開送達證書填載內容有何不實,已難憑採。是以,被告以前詞指謫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本件抗告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5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施吟蒨法官沈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湘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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