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1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豐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燕間 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6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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