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94號原告尚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華銘 原告與被告証堡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72,9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