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2250號原告 王奕翔 法定代理人 王民雄
蘇琴淑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被告 蘇明珠 兩造間據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97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財產損失(即腳踏車受損)新台幣(下同)4,50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