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1564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原名: 牟惠芳 )、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甲○○(原名:牟惠芳)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原名:牟惠芳)住居於新竹縣湖口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另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之部分,經查債務人乙○○業已於95年5月31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故債權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像,請求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其請求並非適法,此部分應予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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