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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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03號
原 告 江松喜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
江慧敏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程 律師
蘇李虎
被 告 江進榮
江秋榮
江椪
江俊德
江立峯
江錦桔 (即 江阿章 、 江陳 不之繼承人)
江泰全 (即 江錦清 兼 江錦萬 之繼承人)
江泰文 (即江錦清兼江錦萬之繼承人)
江弦書
上一人訴訟
代理人 江泗村 住同上
被 告 江正雄 住新竹縣○○市○○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正棟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0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琇玉 住新竹縣○○市○○街○○○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煥德 住宜蘭縣○○市○村里○○○路○○○號
居宜蘭縣○○市○○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前列一人 曾煥財 住桃園市○○區○○街○○○巷○弄○號
訴訟代理人 居桃園市○○區○○街○○號2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曾煥卿 住新竹縣○○市○○街○○號
居桃園市○○區○○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煥林 住桃園市○鎮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煥堂 住新竹縣○○市○○街○○巷○弄○○號
居新竹縣○○市○○○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金釵 住新竹市○區○○里○鄰○○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卓曾玉李 住臺中市○○區○○路○○號之7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韋誠 住臺中市○○區○○街○○號二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耀誠 住新竹縣○○市○○○街○○號九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耀仁 住新竹縣○○市○○里○○街○○○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桄彩 (即 江阿古 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市○○街○○巷○弄○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前列一人 江桄煜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黃 江素琴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琍琴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鄉○○村○○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娉琴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鎮○○路○段○○○號五樓
之4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進源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市○○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建練 (即江阿古及江 鄭金 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縣○○道○段○○巷○弄○
○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建達 (即江阿古及 江鄭金 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號12
樓
居桃園市○○區○○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施靜 (即江阿古及 江鄭金之 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宜庭 (即江阿古及江鄭金之繼承人)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嘉訓 (即江阿古及江鄭金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區○○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嘉豪 (即江阿古及江鄭金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五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前列一人 蔡勝安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林德欽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鄉○○村○○路○段○○○
巷○號(新豐鄉戶政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成吉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市○○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晏琦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新豐鄉新豐村16鄰紅毛357之1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葉鑾英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市○○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益泰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市○○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宛誼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梁鋕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玉惠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玉霞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二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秀玲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鎮○○路○○巷○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耀賢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愛育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善願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宜蘭縣○○鎮○○里○○○村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江免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江霞妹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戴江鳳妹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市○○○街○段○○○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金泉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市○○○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建汶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市○○○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淑娟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淑敏 (即江阿古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市○○○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錦鍊 (即江阿章、江 陳不 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市○○路○段○○○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錦彬 (即江阿章、 江陳不 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錦墩 (即江阿章、 江陳不之 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一人訴訟
代理人 陳桂芬 住同上
被 告 楊熾豊 (即江錦清兼江錦萬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街○○號4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熾文 (即江錦清兼江錦萬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市○○○路○○號1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熾禮 (即江錦清兼江錦萬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鎮○○路○段○○○巷○○號6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一人訴訟
代理人 陳菽錚 住新竹縣○○市○○○路○○○號
被 告 楊美燕 (即江錦清兼江錦萬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市○○○路○段○○○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美珠 (即江錦清兼江錦萬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市○○路○○○巷○○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美鳳 (即江錦清兼江錦萬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市○○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麗雲 (即江錦清兼江錦萬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街○○號2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民德 (即江錦清兼江錦萬之繼承人)
住基隆市○○區○○○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信秀 (即 江萬福 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福壽 (即江萬福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路○○○巷○弄○○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冬吉 (即江萬福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福勝 (即江萬福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雅惠 (即江萬福之繼承人)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前列一人 黃雅鍈 (即江萬福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住新竹市○○路○○○巷○○弄○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黃雅雯 (即江萬福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路○段○○○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雅婉 (即江萬福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路○段○○○巷○○弄○○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博民 (即江萬福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農甡 (即江萬福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前列四人 黃石貌 (即江萬福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 住新竹市○○路○○○巷○號
理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郭月里 (即江萬福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錦蘭 (即江萬福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路○段○○○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吉 (即江萬福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 朱月英 (即 江清港 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8
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宗光 (即江清港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市○○○路○○○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美峯 (即江清港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7
樓之19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美玉 (即江清港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10
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美裳 (即江清港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號13樓之2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美妃 (即江清港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街○○○○號1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武雄 (即江清港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鄉○○村○○○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 陳月娥 (即江清港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濬騰 (即江清港之繼承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邱 陳杏妹 (即江清港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陳梅 (即江清港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鄉○○村○○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梅碟 (即江萬福之繼承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除被告江耀誠、蔡勝安、黃石貌
外被告部分,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被告江耀誠
、蔡勝安、黃石貌部分,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二所載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江阿古所遺坐落新竹縣○○市
○○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96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
。
二、附表三所載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江阿章、江陳不所遺坐落新竹
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江阿章應有部分96分之
3、江陳不應有部分96分之2,合計96分之5)辦理繼承登記。
三、附表四所載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江錦清、江錦萬所遺坐落新竹
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江錦清應有部分96分之
3、江錦萬應有部分96分之3,合計96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
四、附表五所載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江萬福所遺坐落新竹縣○○市
○○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96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
。
五、附表六所載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江清港所遺坐落新竹縣○○市
○○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96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
。
六、兩造共有坐落新竹縣○○市○○段○○○○號,地目雜,面積
21.99平方公尺之土地,准予變價分割,並就賣得價金,由
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七、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之。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該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
為當事人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款、第7款
定有明文。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
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
定甚明。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
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
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
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
法第262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起訴
時,原以江錦清、江錦萬、江阿古、江阿章、江進榮、江萬
福、陳不、江清港、江秋榮、江椪、江俊德、江立峯、江錦
桔、江泰全、江泰文、江弦書、江正雄、江正棟、彭琇玉、
曾煥德、曾煥卿、曾煥林、曾煥財、曾煥堂、曾金釵、卓曾
玉李、江韋誠、江耀誠、江耀仁為被告,並聲明請求:「一
、兩造共有坐落新竹縣○○市○○段○○○○號、面積21.99平
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請求以變賣共有物、分配
價金於各共有人之方式分割。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有部
分比例負擔。」,嗣於民國105年1月11日更正被告陳不應為
江陳不。惟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
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
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
必須合一確定者,而查,系爭土地共有人江錦清、江錦萬、
江阿古、江阿章、江萬福、江陳不、江清港分別於9年3月30
日、23年2月12日、44年11月28日、57年3月14日、11年6月
17日、76年7月4日、4年11月14日即死亡,江阿古之繼承人
為江桄煜、江桄彩、 黃江素琴 、江琍琴、江娉琴、江進源、
江鄭金、江建練、江建達、江施靜、蔡勝安、蔡宜庭、蔡嘉
訓、蔡嘉豪、林德欽、林成吉、林晏琦、林葉鑾英、林益泰
、林宛誼、林梁鋕、曾玉惠、楊玉霞、曾秀玲、曾耀賢、曾
愛育、曾善願、林江免、曾江霞妹、戴江鳳妹、鄭金泉、鄭
建汶、鄭淑娟、鄭淑敏等34人,江阿章及江陳不係夫妻,其
等之繼承人為江錦桔、江錦鍊、江錦彬、江錦墩等4人,江
錦清及江錦萬為兄弟,其等之繼承人為江泰全、江泰文、楊
熾豊、楊熾文、楊熾禮、楊美燕、楊美珠、楊美鳳、江麗雲
、黃民德等10人,江萬福之繼承人為郭信秀、郭福壽、郭冬
吉、郭福勝、黃石貌、黃雅惠、黃雅雯、黃雅鍈、黃雅婉、
黃博民、黃農甡、郭月里、郭錦蘭、彭梅碟、楊吉等15人,
江清港之繼承人為 陳朱月英 、陳宗光、陳美峯、陳美玉、陳
美裳、陳美妃、陳武雄、 葉陳月娥 、陳濬騰、 邱陳杏妹 、黃
陳梅等11人,業據原告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
系統表附卷可稽(詳本院卷一第23頁至第31頁、第57頁至第
62頁、第66頁至第115頁、第120頁至第196頁、第215頁至第
216頁),並經本院查明其繼承人並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有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故原告乃撤回對江
錦清、江錦萬、江阿古、江阿章、江萬福、江陳不、江清港
之起訴,並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並變更訴之聲明為:「
一、被告江桄煜、江桄彩、黃江素琴、江琍琴、江娉琴、江
進源、江鄭金、江建練、江建達、江施靜、蔡勝安、蔡宜庭
、蔡嘉訓、蔡嘉豪、林德欽、林成吉、林晏琦、林葉鑾英、
林益泰、林宛誼、林梁鋕、曾玉惠、楊玉霞、曾秀玲、曾耀
賢、曾愛育、曾善願、林江免、曾江霞妹、戴江鳳妹、鄭金
泉、鄭建汶、鄭淑娟、鄭淑敏等三十四人,應就被繼承人江
阿古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96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
;上開各人之權利範圍如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續狀附表1所示
。二、被告江錦桔、江錦鍊、江錦彬、江錦墩等四人,應就
被繼承人江阿章、江陳不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江阿章應有
部分96分之3、江陳不應有部分96分之2,合計96分之5)辦理
繼承登記;上開各人之權利範圍如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續狀附
表2所示。三、被告江泰全、江泰文、楊熾豊、楊熾文、楊
熾禮、楊美燕、楊美珠、楊美鳳、江麗雲、黃民德等十人,
應就被繼承人江錦清、江錦萬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江錦清
應有部分96分之3、江錦萬應有部分96分之3,合計96分之6)
辦理繼承登記;上開各人之權利範圍如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續
狀附表3所示。四、被告郭信秀、郭福壽、郭冬吉、郭福勝
、黃石貌、黃雅惠、黃雅雯、黃雅鍈、黃雅婉、黃博民、黃
農甡、郭月里、郭錦蘭、彭梅碟、楊吉等十五人,應就被繼
承人江萬福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96分之2,辦理繼
承登記;上開各人之權利範圍如105年10月12日民事陳報狀
附表4所示。五、被告陳朱月英、陳宗光、陳美峯、陳美玉
、陳美裳、陳美妃、陳武雄、葉陳月娥、陳濬騰、邱陳杏妹
、黃陳梅等十一人,應就被繼承人江清港所遺系爭土地所有
權應有部分96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上開各人之權利範圍
如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續狀附表5所示。六、兩造共有系爭土
地,請求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上開附表1、2、3、4、
5、6『應受分配權利範圍』乙欄所示比例分配。七、訴訟費
用由兩造依上開附表1、2、3、4、5、6『應受分配權利範圍
』乙欄所示比例負擔。」,而被告均未異議。核原告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並係因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
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被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亦無礙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
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再按,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
得聲明承受訴訟;而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
,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
第175條及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江鄭金於本件
訴訟進行中於105年6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江建練、江建
達、江施靜、蔡宜庭、蔡嘉訓、蔡嘉豪,均為本件被告,業
據原告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
(詳本院卷二第202頁至第207頁),則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7
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經本
院於106年8月16日裁定由江建練、江建達、江施靜、蔡宜庭
、蔡嘉訓、蔡嘉豪為江鄭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本件被告除江秋榮、曾煥德、曾煥卿、曾煥林、曾煥財、曾
煥堂、曾金釵、江桄煜、江桄彩、黃江素琴、江琍琴、江娉
琴、林晏琦、林益泰及黃石貌外,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
一所示。且查:
1、江阿古已過世,其繼承人有被告江桄煜、江桄彩、黃江素
琴、江琍琴、江娉琴、江進源、江鄭金、江建練、江建達
、江施靜、蔡勝安、蔡宜庭、蔡嘉訓、蔡嘉豪、林德欽、
林成吉、林晏琦、林葉鑾英、林益泰、林宛誼、 林梁鉉 、
曾玉惠、楊玉霞、曾秀玲、曾耀賢、曾愛育、曾善願、林
江免、曾江霞妹、戴江鳳妹、鄭金泉、鄭建汶、鄭淑娟、
鄭淑敏等三十四人,又被告江鄭金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於10
5年6月6日死亡,其承受訴訟人為江建練、江建達、江施
靜、蔡宜庭、蔡嘉訓、蔡嘉豪,上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江
阿古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96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
。
2、江阿章、 江陳不二 人已過世,其繼承人有被告江錦桔、江
錦鍊、江錦彬、江錦墩等四人,上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江
阿章、江陳不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江阿章應有部分96分
之3、江陳不應有部分96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
3、江錦清、江錦萬等二人已過世,其繼承人有被告江泰全、
江泰文、楊熾豊、楊熾文、楊熾禮、楊美燕、楊美珠、楊
美鳳、江麗雲、黃民德等十人,上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江
錦清、江錦萬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江錦清應有部分96分
之3、江錦萬應有部分96分之3)辦理繼承登記。
4、江萬福已過世,其繼承人有被告郭信秀、郭福壽、郭冬吉
、郭福勝、黃石貌、黃雅惠、黃雅雯、黃雅鍈、黃雅婉、
黃博民、黃農甡、郭月里、郭錦蘭、彭梅碟、楊吉等十五
人,上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江萬福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
有部分96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
5、江清港已過世,其繼承人有被告陳朱月英、陳宗光、陳美
峯、陳美玉、陳美裳、陳美妃、陳武雄、葉陳月娥、陳濬
騰、邱陳杏妹、黃陳梅等十一人,上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
江清港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96分之6辦理繼承登
記。
(二)又系爭土地僅21.99平方公尺(折合6.65坪),但共有人達9
4人,如按應有部分比例分割,每人取得土地甚少,無法
正常使用,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
求將系爭土地變價分配。
(三)原告為此聲明:
1、被告江桄煜、江桄彩、黃江素琴、江琍琴、江娉琴、江進
源、江建練、江建達、江施靜、蔡勝安、蔡宜庭、蔡嘉訓
、蔡嘉豪、林德欽、林成吉、林晏琦、林葉鑾英、林益泰
、林宛誼、林梁鋕、曾玉惠、楊玉霞、曾秀玲、曾耀賢、
曾愛育、曾善願、林江免、曾江霞妹、戴江鳳妹、鄭金泉
、鄭建汶、鄭淑娟、鄭淑敏等三十三人,應就被繼承人江
阿古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96分之4,辦理繼承登
記;上開各人之權利範圍如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續狀附表1
所示。
2、被告江錦桔、江錦鍊、江錦彬、江錦墩等四人,應就被繼
承人江阿章、江陳不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江阿章應有部
分96分之3、江陳不應有部分96分之2,合計96分之5)辦理
繼承登記;上開各人之權利範圍如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續狀
附表2所示。
3、被告江泰全、江泰文、楊熾豊、楊熾文、楊熾禮、楊美燕
、楊美珠、楊美鳳、江麗雲、黃民德等十人,應就被繼承
人江錦清、江錦萬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江錦清應有部分
96分之3、江錦萬應有部分96分之3,合計96分之6)辦理繼
承登記;上開各人之權利範圍如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續狀附
表3所示。
4、被告郭信秀、郭福壽、郭冬吉、郭福勝、黃石貌、黃雅惠
、黃雅雯、黃雅鍈、黃雅婉、黃博民、黃農甡、郭月里、
郭錦蘭、彭梅碟、楊吉等十五人,應就被繼承人江萬福所
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96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上
開各人之權利範圍如105年10月12日民事陳報狀附表4所示
。
5、被告陳朱月英、陳宗光、陳美峯、陳美玉、陳美裳、陳美
妃、陳武雄、葉陳月娥、陳濬騰、邱陳杏妹、黃陳梅等十
一人,應就被繼承人江清港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96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上開各人之權利範圍如民事言
詞辯論意旨續狀附表5所示。
6、兩造共有系爭土地,請求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上開
附表1、2、3、4、5、6『應受分配權利範圍』乙欄所示比
例分配。
7、訴訟費用由兩造依上開附表1、2、3、4、5、6『應受分配
權利範圍』乙欄所示比例負擔。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江秋榮、曾煥堂、江桄煜、江桄彩表示:同意變賣系
爭土地分配價款。
(二)被告曾金釵、曾煥財、曾煥德、曾煥卿、曾煥林、黃江素
琴、江琍琴、江娉琴及黃石貌表示:對於分割系爭土地無
意見。
(三)被告林晏琦、林益泰則以:希望以原物分割分配系爭土地
,意見同被告林成吉。
(四)被告林成吉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曾具狀表示
:
1、被告林德欽、林晏琦、林葉鑾英、林益泰、林宛誼、林梁
鋕同意將其等繼承之權利範圍與被告林成吉繼承之權利範
圍集中,提供給被告林成吉使用,如以0.9163平方公尺之
34分之7計算,面積共約0.1886平方公尺。因系爭土地為
被告林成吉亡母唯一遺留之遺物,為傳承慎終追遠之孝道
思想,以原物分割分配為宜,且因被告林成吉長期工作不
穩定,又需養家活口,經濟壓力大,希望能分配系爭土地
西北側靠中和街路邊尖端銳角三角形一隅,面寬約80公分
,最大深度約47.2公分(如105年9月13日書狀所附地籍圖
紫色部分所示),從事小農生意,如此被告林成吉可以利
用路邊左側後方近2坪雜草地堆放作物、機車,且不致影
響其他共有人處分與鄰地地主出入,在實務上應可獨立分
割。
2、原告雖稱鄰地516-74地號土地地主有意購買系爭土地,並
在左半邊規劃開設進出之道路云云,惟將來購得系爭土地
者未必是516-74地號土地地主,如被告林成吉分配位置由
道路邊左側移至右側,亦非不可,但前提是516-74地號土
地地主購得系爭土地後須同意被告林成吉無償使用毗鄰之
三角形土地(約0.9坪,如105年11月23日書狀所附地籍圖
藍色部分所示)達20年,每年地價稅由被告林成吉按使用
面積比例繳納,彌補被告林成吉無法使用近2坪雜草地之
不便。
3、倘若依法不能獨立分割,請採用個別持分並訂定分管契約
之方式,讓被告林成吉能個別運用其分管之土地權利範圍
。
(五)被告黃雅鍈、黃雅惠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曾
表示:原告105年10月12日民事陳報狀附表4內容正確。
(六)被告江錦墩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曾表示:對
本案不了解。
(七)被告郭錦蘭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曾表示:系
爭土地面積僅21.99平方公尺,原物分割分配會有增值稅
及費用。
(八)其餘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
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按分割共有物乃直接對共有物之權利有所變動,性質上屬
處分行為,故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依民法
第759條規定,其繼承人,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訴請
分割共有物,而於該繼承人為被告之情形,為求訴訟之經
濟,原告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一併提起,
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
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
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134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原共有人江錦清、江錦萬、江阿古
、江阿章、江萬福、江陳不、江清港分別於9年3月30日、
23年2月12日、44年11月28日、57年3月14日、11年6月17
日、76年7月4日、4年11月14日即死亡,其等之繼承人即
附表二、三、四、五、六所示被告迄今尚未就系爭土地完
成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系爭土地最新登記簿謄本、江錦
清、江錦萬、江阿古、江阿章、江萬福、江陳不、江清港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即附表二、三、四、
五、六所示被告之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詳本院卷一第
8頁至第15頁、第23頁至第31頁、第57頁至第62頁、第66
頁至第115頁、第120頁至第196頁、第215頁至第216頁),
依前開說明,原告主張江錦清、江錦萬、江阿古、江阿章
、江萬福、江陳不、江清港之繼承人應就系爭土地辦理繼
承登記,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5項所示,合
先敘明。
(二)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
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
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
地面積為21.99平方公尺,地目為雜,各共有人土地所有
權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
附卷可稽(詳本院卷一第8頁至第15頁),又系爭土地並無
依法不能分割、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
割之期限之情形,各共有人自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又
兩造確實無法協議決定分割方法,則原告訴請裁判分割,
自應准許。
(三)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
之分配:一、以原告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
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
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
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
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項至第
4項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
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
、物之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分割
,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亦有最高法院87年
度台上字第1402號裁判可資參照。經查:
1、查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正面鄰竹北市○○街,為雙向單一
車道道路,系爭土地對面則為竹北市○○街○○號、54號房
屋,系爭土地有鋪設部分水泥路面,並有貨櫃檳榔攤鐵皮
屋頂坐落在系爭土地上,並有豎立「新擎汽車服務廠」之
招牌,系爭土地後方則為飛利浦公司舊廠區,土地上並沒
有被告江桄煜房屋存在,土地上之檳榔攤為被告江桄煜之
太太所開設,業據本院於106年11月7日會同兩造及竹北地
政事務所派員前往現場勘驗測量屬實,此有本院勘驗筆錄
及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06年11月15日北地所測字第106
0007527號函檢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卷可稽(詳本院卷二
第241頁至第245頁),次查,兩造共有人數達93人,然系
爭土地面積21.99平方公尺,若為原物分割,各共有人可
分得之土地面積狹小,且無法確保分割後之各部分均面臨
道路,無法發揮系爭土地在經濟上之最大利用價值,足見
系爭土地確不宜原物分割。
2、至若將系爭土地原物分配予部分共有人,則受分配之共有
人,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對於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
應有部分受分配之共有人,應予金錢補償。然各共有人除
對於以應有部分受金錢補償標準之認知不同外,復會認以
其等應有部分受補償之金額,顯低於系爭土地整筆變賣後
得受分配之金額,故兼採分割及金錢補償之分割方式亦未
必妥適。
3、況原告主張採行變賣分割方式,既係出售系爭土地之全部
產權,非僅變賣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在自由市場競爭出
價下,將使系爭土地之市場價值極大化,且第三人及各共
有人皆可應買整筆土地(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良性公平競價之結果,各共有人能分配
之金額增加,反較有利各共有人,且兩造或其他第三人參
與競標,則取得之土地面積將更形完整,就當事人而言,
能享受之利益更大,而系爭土地亦可發揮更大之經濟效用
。是本院審酌系爭土地面積、共有人數、使用情形、經濟
效用、兩造之利益及意願等一切情狀,認系爭土地之分割
方法,以變價後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較為妥適
,爰判決如主文第6項所示。至被告林德欽、林晏琦、林
葉鑾英、林益泰、林宛誼、林梁鋕雖同意將其等繼承之權
利範圍與被告林成吉繼承之權利範圍集中,提供給被告林
成吉使用乙節,惟被告林德欽、林晏琦、林葉鑾英、林益
泰、林宛誼、林梁鋕及被告林成吉等僅係江阿古之部分繼
承人,在江阿古繼承人未協議分割江阿古遺產完成前,本
無具體之應有部分可得供林成吉使用特定範圍,而在本件
變價分割後,亦應就賣得價金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
例分配之,亦即就繼承江阿古之部分仍應維持 公同 共有,
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系爭土地共有人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則原告依
據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將系爭土地變價
分割,於變價後價金按兩造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就共有物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時,固得由原告起訴請
求裁判分割,然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就該
部分並不生其訴有無理由之問題,況縱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
共有物為有理由,依法定方法分割,然依民法第825條規定
,分割後各共有人間就他共有人分得部分係互負擔保責任,
即該判決尚非片面命被告負義務。從而,本件分割結果,共
有人既屬均蒙其利,茲斟酌兩造所受利益,並參酌其應有部
分之比例,爰判決如主文第7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對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條列審酌,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懿中
附表一:兩造就系爭土地分割前之應有部分
┌──┬─────┬─────────┐
│編號│姓名│應有部分│
├──┼─────┼─────────┤
│1│江錦清│3/96│
├──┼─────┼─────────┤
│2│江錦萬│3/96│
├──┼─────┼─────────┤
│3│江阿古│4/96│
├──┼─────┼─────────┤
│4│江阿章│3/96│
├──┼─────┼─────────┤
│5│江進榮│2/96│
├──┼─────┼─────────┤
│6│江萬福│2/96│
├──┼─────┼─────────┤
│7│江陳不│2/96│
├──┼─────┼─────────┤
│8│江清港│6/96│
├──┼─────┼─────────┤
│9│江秋榮│6/96│
├──┼─────┼─────────┤
│10│江椪│18/96│
├──┼─────┼─────────┤
│11│江俊德│6/96│
├──┼─────┼─────────┤
│12│江立峯│4/96│
├──┼─────┼─────────┤
│13│江錦桔│3/96│
├──┼─────┼─────────┤
│14│江松喜│6/96│
├──┼─────┼─────────┤
│15│江泰全│1/64│
├──┼─────┼─────────┤
│16│江泰文│1/64│
├──┼─────┼─────────┤
│17│江弦書│1/16│
├──┼─────┼─────────┤
│18│江正雄│1/96│
├──┼─────┼─────────┤
│19│江正棟│1/96│
├──┼─────┼─────────┤
│20│彭琇玉│1/96│
├──┼─────┼─────────┤
│21│曾煥德│公同共有1/8│
├──┼─────┼─────────┤
│22│曾煥卿│公同共有1/8│
├──┼─────┼─────────┤
│23│曾煥林│公同共有1/8│
├──┼─────┼─────────┤
│24│曾煥財│公同共有1/8│
├──┼─────┼─────────┤
│25│曾煥堂│公同共有1/8│
├──┼─────┼─────────┤
│26│曾金釵│公同共有1/8│
├──┼─────┼─────────┤
│27│卓曾玉李│公同共有1/8│
├──┼─────┼─────────┤
│28│江韋誠│3/96│
├──┼─────┼─────────┤
│29│江耀誠│1/192│
├──┼─────┼─────────┤
│30│江耀仁│1/192│
└──┴─────┴─────────┘
附表二:江阿古之繼承人
┌─────┬─────┬─────┬─────┬─────┬─────┐
│姓名│ 應繼分 │姓名│應繼分│姓名│應繼分│
├─────┼─────┼─────┼─────┼─────┼─────┤
│江桄煜│1/45│蔡嘉訓│41/7200│曾耀賢│79/7560│
├─────┼─────┼─────┼─────┼─────┼─────┤
│江桄彩│1/45│蔡嘉豪│41/7200│曾愛育│79/2520│
├─────┼─────┼─────┼─────┼─────┼─────┤
│黃江素琴│1/45│林德欽│481/13230│曾善願│79/2520│
├─────┼─────┼─────┼─────┼─────┼─────┤
│江琍琴│1/45│林成吉│481/13230│林江免│1/9│
├─────┼─────┼─────┼─────┼─────┼─────┤
│江娉琴│1/45│林晏琦│292/13230│曾江霞妹│1/9│
├─────┼─────┼─────┼─────┼─────┼─────┤
│江進源│1/9│林葉鑾英│2/490│戴江鳳妹│1/9│
├─────┼─────┼─────┼─────┼─────┼─────┤
│江建練│1/50│林益泰│2/490│鄭金泉│1/36│
│江建達││││││
│江施靜││││││
│蔡宜庭││││││
│蔡嘉訓││││││
│蔡嘉豪││││││
├─────┼─────┼─────┼─────┼─────┼─────┤
│江建練│41/1800│林宛誼│2/490│鄭建汶│1/36│
├─────┼─────┼─────┼─────┼─────┼─────┤
│江建達│41/1800│林梁鋕│2/490│鄭淑娟│1/36│
├─────┼─────┼─────┼─────┼─────┼─────┤
│江施靜│41/1800│曾玉惠│43/2520│鄭淑敏│1/36│
├─────┼─────┼─────┼─────┼─────┼─────┤
│蔡勝安│41/7200│楊玉霞│79/7560│││
├─────┼─────┼─────┼─────┼─────┼─────┤
│蔡宜庭│41/7200│曾秀玲│79/7560│││
└─────┴─────┴─────┴─────┴─────┴─────┘
附表三:江阿章、江陳不之繼承人
┌─────┬─────┬─────┬─────┬─────┬─────┐
│姓名│應繼分│姓名│應繼分│姓名│應繼分│
├─────┼─────┼─────┼─────┼─────┼─────┤
│江錦桔│1/4│江錦彬│1/4│江錦墩│1/4│
├─────┼─────┼─────┼─────┼─────┼─────┤
│江錦鍊│1/4│││││
└─────┴─────┴─────┴─────┴─────┴─────┘
附表四:江錦清、江錦萬之繼承人
┌─────┬─────┬─────┬─────┬─────┬─────┐
│姓名│應繼分│姓名│應繼分│姓名│應繼分│
├─────┼─────┼─────┼─────┼─────┼─────┤
│江泰全│1/6│楊熾禮│1/36│江麗雲│1/4│
├─────┼─────┼─────┼─────┼─────┼─────┤
│江泰文│1/6│楊美燕│1/36│黃民德│1/4│
├─────┼─────┼─────┼─────┼─────┼─────┤
│楊熾豊│1/36│楊美珠│1/36│││
├─────┼─────┼─────┼─────┼─────┼─────┤
│楊熾文│1/36│楊美鳳│1/36│││
└─────┴─────┴─────┴─────┴─────┴─────┘
附表五:江萬福之繼承人
┌─────┬─────┬─────┬─────┬─────┬─────┐
│姓名│應繼分│姓名│應繼分│姓名│應繼分│
├─────┼─────┼─────┼─────┼─────┼─────┤
│郭信秀│3/35│黃雅惠│3/245│黃農甡│3/245│
├─────┼─────┼─────┼─────┼─────┼─────┤
│郭福壽│3/35│黃雅雯│3/245│郭月里│3/35│
├─────┼─────┼─────┼─────┼─────┼─────┤
│郭冬吉│3/35│黃雅鍈│3/245│郭錦蘭│3/35│
├─────┼─────┼─────┼─────┼─────┼─────┤
│郭福勝│3/35│黃雅婉│3/245│彭梅碟│1/5│
├─────┼─────┼─────┼─────┼─────┼─────┤
│黃石貌│3/245│黃博民│3/245│楊吉│1/5│
└─────┴─────┴─────┴─────┴─────┴─────┘
附表六:江清港之繼承人
┌─────┬─────┬─────┬─────┬─────┬─────┐
│姓名│應繼分│姓名│應繼分│姓名│應繼分│
├─────┼─────┼─────┼─────┼─────┼─────┤
│陳朱月英│11/135│陳美裳│11/135│陳濬騰│11/135│
├─────┼─────┼─────┼─────┼─────┼─────┤
│陳宗光│11/135│陳美妃│11/135│邱陳杏妹│18/135│
├─────┼─────┼─────┼─────┼─────┼─────┤
│陳美峯│11/135│陳武雄│11/135│黃陳梅│18/135│
├─────┼─────┼─────┼─────┼─────┼─────┤
│陳美玉│11/135│葉陳月娥│11/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