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訴字第3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6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彭瑞秋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素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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