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6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江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楊江惠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22日止累計115,689元正未給付,其中108,564元為消費款;7,125元為利息(2017/5/16~2017/10/2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