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2267號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水瓶座實業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本票之正本。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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