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57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楊博欽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