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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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7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在建材行任貨運職,有正當職業,住所固定,家中並有年邁雙親,請求交保安排家中事務後,安心服刑,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經查,被告上開犯行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二六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考其經本院屢次就其戶籍地為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通緝後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執行,有羈押之必要,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至被告前揭安頓家中父母之聲請停止羈押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定事由不符,被告以此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