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原告 林彥霖 被告 萬秀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蔡惠琪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