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8號聲請人 黃偉倫 相對人 阮氏幼 關係人 趙明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者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亦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文。此即抵押權之追及效力,故受贈人因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抵押權亦不因此受影響,自不待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趙明來於民國108年5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約定違約金按每萬元每日500元計算,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09年4月2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於109年4月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相對人阮氏幼,並完成登記。詎借款屆期,關係人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調解筆錄、本票、本票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等正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並經本院於111年6月17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文到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表示意見,並於同年6月22日合法送達在案。惟相對人等迄今並未有所陳述,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馬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0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湖西鄉南寮北1143285.181分之1重測前:南寮段371地號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08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及合計及用途001南寮北段183南寮50之5號南寮北段1143地號住家用2層加強磚造一層:143.96平方公尺;二層:64.49平方公尺;總面積:208.45平方公尺二層陽台:9.72平方公尺1分之1建築完成日期:104年10月19日◎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相對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