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千里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繼文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起訴狀末,具狀人「原告有限公司」請予更正!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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