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05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4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聿凱
林于紘
傅奕橙(原名傅國峻)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頂新 律師
黃柏憲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傅奕橙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應補充「黃柏憲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傅奕橙(原名傅國峻)選任辯護人有漏載「黃柏憲律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孫藝娜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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