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世旻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28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3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4次)有期徒刑1年3月(6次)有期徒刑1年4月(5次)有期徒刑1年5月(2次)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4次)犯罪日期109/08/26~109/09/02109/08/30109/09/02(4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465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465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58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55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93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判決日期110/01/26111/01/12111/03/04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55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93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5/07111/03/16111/04/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613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3次)犯罪日期109/09/01(3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9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74號判決日期111/08/01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7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8/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編號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1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