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73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736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游碩筑

被告 闕怡如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第二、三行關於「暨自110年11月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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