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268號債權人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嘉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昇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小墾丁渡假村是否業已成立管理委員會,如是,請提出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承上,如否,請提出貴公司得請求管理費,及管理費收取之依據。
三、請陳明對債務人林昇璋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請求電費、水費之依據及相關單據。
五、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公司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