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66號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17日起至95年11月24日止犯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977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毒偵字第192、290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