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甲○○
樓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再審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96年9月20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22號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22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至再審聲請人另對本院96年度上字第2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以96年度再字第11號一案審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