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祥喬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祥喬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1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彭祥喬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1所示之刑(合計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4部分,前經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5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7至編號9部分,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63號、第10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附表編號10、11部分,前經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8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故本件受刑人合併定其刑期,應在有期徒刑2年2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5年5月),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亦有受刑人提出之刑事聲請定應執行刑狀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
4、編號6至編號1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附表:受刑人彭祥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24日│105年3月9日│105年3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687號、第82│字第7687號、第82│字第7687號、第82│││04號、第10037號│04號、第10037號│04號、第10037號│││、第11471號│、第11471號│、第1147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105年度審簡字第1│105年度審簡字第1││││500號│500號│500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105年度審簡字第1│105年度審簡字第1││判決││500號│500號│500號││├────┼────────┼────────┼────────┤││判決│106年1月6日│106年1月6日│106年1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349號│字第2349號│字第2349號││├────────┴────────┴────────┤││編號1至編號4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5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24日│105年2月25日│105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687號、第82│字第6684號│字第6684號│││04號、第10037號│││││、第1147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105年度易字第665│105年度易字第665││││500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30日│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105年度易字第665│105年度易字第665││判決││500號│號│號││├────┼────────┼────────┼────────┤││判決│106年1月6日│106年1月6日│106年1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349號│字第660號(臺灣│字第66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署106年度執助字││││第537號)│第537號)││├────────┼────────┴────────┤││編號1至編號4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5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共4罪)│││├────────┼────────┼────────┼────────┤│犯罪日期│104年4月26日│104年12月25日│105年3月6日│││104年4月26日│││││104年10月27日│││││105年3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028號、105│字第6028號、105│字第6028號、105│││年度偵字第1733號│年度偵字第1733號│年度偵字第1733號│││、第4374號、第29│、第4374號、第29│、第4374號、第29│││27號、第5091號│27號、第5091號│27號、第5091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易字第963│105年度易字第963│105年度易字第963││││號、第1011號│號、第1011號│號、第1011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5日│106年1月5日│106年1月5日│├───┼────┼────────┼────────┼────────┤││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963│105年度易字第963│105年度易字第963││判決││號、第1011號│號、第1011號│號、第1011號││├────┼────────┼────────┼────────┤││判決│106年4月25日│106年4月25日│106年4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803號│字第1803號│字第1803號││├────────┴────────┴────────┤││編號7至編號9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63號、│││第10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0│11│├────────┼────────┼────────┤│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共3罪)│(共2罪)│├────────┼────────┼────────┤│犯罪日期│101年3月24日│105年2月16日│││105年1月13日│105年3月12日│││105年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630號、臺│字第20630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第2│察署105年度偵第2│││927號、第3299號│927號、第329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105年度中簡字第1││││843號│843號││├────┼────────┼────────┤││判決日期│106年2月24日│106年2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105年度中簡字第1││判決││843號│843號││├────┼────────┼────────┤││判決│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9932號│字第9932號││├────────┴────────┤││編號10、11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8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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