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岳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5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岳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岳宏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岳宏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意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104年05月19日23時50│││犯罪日期│105年09至10月間某日│分許起至同年月20日凌│││││晨3時許止││├────────┼──────────┼──────────┼──────────┤││││││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605號│第4363號等│││││││├───┬────┼──────────┼──────────┼──────────┤││││││││法院│新北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453│107年度嘉簡字第1379│││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6年09月21日│107年09月27日││├───┼────┼──────────┼──────────┼──────────┤││││││││法院│新北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453│107年度嘉簡字第1379│││判決││號│號│││├────┼──────────┼──────────┼──────────┤││判決│106年10月17日│107年10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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