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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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9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元即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4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512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52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2千元即新臺幣6千元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蔣淑君